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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住宁国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宁国市港口镇港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仓库内5次盗窃废旧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4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宁国市港口镇新港丽郡小区,趁无人之际,将该小区最西边门面房港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仓库内的16.5千克铜芯电缆线窃走,后以人民币720元销赃至“宁国市港口姚兵废品回收站”。案发后,经鉴定:上述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43.5元。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宁国市港口镇新港丽郡小区,趁无人之际,将该小区最西边门面房港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仓库内的10千克铜芯电缆线窃走,后以人民币436元销赃至“宁国市港口姚兵废品回收站”。案发后,经鉴定:上述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0元。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宁国市港口镇新港丽郡小区,趁无人之际,将该小区最西边门面房港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仓库内的7.5千克铜芯电缆线窃走,后销赃至路边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案发后,经鉴定:上述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2.5元。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宁国市港口镇新港丽郡小区,趁无人之际,将该小区最西边门面房港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仓库内的5.5千克铜芯电缆线窃走,后销赃至路边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案发后,经鉴定:上述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4.5元。

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美工刀、剪刀、斜口钳等作案工具行至宁国市港口镇“今日建设搅拌站”水泵房,在盗窃电缆线时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

5.宁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中1起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国市**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零壹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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