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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7〕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2014年11月3日至2016年9月27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方文胜(在逃)、赵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胡善虎(在逃)五人一起由赵某某驾驶皖******轿车来到繁昌县繁阳镇,赵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大润发超市附近,其余四人下车进入大润发超市寻找盗窃目标。方文胜、王某某等人在大润发超市一楼儿童游乐区扒窃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直板手机,同时,方文胜等人在大润发超市内扒窃另一被害人冯某某外衣口袋内的VIVO直板手机。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直板手机、VIVO直板手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293.6元、800元。

2、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方文胜、赵某某、方某某、胡善虎五人一起由赵某某驾车来到芜湖市无为县,该5人在该县无城镇杏花泉小学附近分散盗窃,其中方某某在该小学门口扒窃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口袋内的苹果7PLUS手机。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62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杨家山派出所抓获归案,其盗窃财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77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等;

2.证人赵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权军

2017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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