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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18年12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4月分别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三个月、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5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8月22日因盗窃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铜陵市西湖大道**店,采用拽坏大门门把手方式进入店内,盗窃店内100元零钱及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后王某某将100元零钱花完,笔记本电脑被其丢弃。

2.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铜陵市螺丝山广场旁**店,采用拽坏大门门把手方式进入店内,王某某在抽屉中找到钥匙后打开储钱箱,盗窃80元零钱。后王某某将80元零钱花完。

3.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铜陵市义安区**店,采用拽坏大门门把手方式进入店内,盗窃店内收款机储钱箱一个,内有现金430.3元。后王某某花掉30元,储钱箱被其丢弃,剩余400.3元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回给被害人。

2020年8月21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铜陵市一网吧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螺丝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炳红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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