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安阳县**乡**村**国道街**号。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引岳入安”项目部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段**路东的工地干活期间,利用每天下班后工地无人之机,陆续从工地盗窃该工程项目部采购的多种型号的螺纹钢筋共计4118公斤。经安阳市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螺纹钢筋的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5372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钢筋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该项目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钢筋照片;2.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单位副经理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钢筋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凯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乡**村**国道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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