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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兰陵车辋镇南漫溪村凤凰山邵某某的厂子里拉废纸的时候,秘密将邵某某的造纸设备配件、扫废配件、铁滚子和一块废旧篷布拉走。经鉴定,铁滚子和篷布损失价值2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卞庄街道**村,电话:1526595****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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