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村**组**号,现住冠县工业园**村。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冠县**庄街道鑫碧海洗浴中心对过的沙镇呱嗒店外,将冠县**镇**村民石某某放在地桌上的一部罗兰紫颜色的华为mate30Pro5G版手机和一部雀羽兰颜色的VIVOX2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共价值6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等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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