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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寿光市**镇**房。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在逃,2017年7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王某某经依法传唤不到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寿光市羊口镇晶晶亮网吧盗窃被害人冯某某VIVOX6Splusd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7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男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寿光市**镇**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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