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路**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晋城市城区**路**门口时,看到被害人常某某停放路边的电动车车篓里有一部手机(黑色苹果SE手机,价值3124元)且无人看管,遂将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等;
2. 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于居所,联系电话:18834363765;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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