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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6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号,2019年4月20日因盗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路**大厦一楼华为手机专卖店内,趁服务员不备,快速拔掉手机防盗插头,将展示柜上一部华为mate20 pro 8 128G手机盗走。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佃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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