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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是37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1月17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2次,盗窃金额为11655元,其中盗窃既遂价值为7980元,盗窃未遂价值为3675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成武县**镇**村**村村北栆菏高速工地上盗窃三台配电箱,经鉴定价值为7980元;

2、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成武县**镇**村**村村北栆菏高速工地上盗窃电缆60米(未遂),经鉴定价值为3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被盗配电箱及电缆线;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搜查及扣押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值鉴定;7.勘验、指认笔录:被盗现场勘验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爱民

                                                         检察官助理史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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