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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以攀爬翻墙的方式进入新乡市**区**村居民茹某某住宅,将院内停放的一辆未上锁的白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后得款550元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侦查机关追回,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被抓获归案。经新乡市凤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白色**牌电动自行车;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合格证、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同清

检察官助理:栗茹彦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南省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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