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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4********,汉族,初中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住河南省卫辉市******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卫辉市孙杏村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卫辉市孙杏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许,在新乡市牧野区**路**大药房门口的路边,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篓内的一部墨绿色苹果11pormax手机偷走。经新乡市牧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手机在2020年4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捌仟柒佰叁拾贰元整(873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被盗手机返还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新乡市牧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7月6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卫辉市**镇**城**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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