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组。2012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桐乡市**镇**路和**路交叉口处,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在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雅阁汽车(车牌:浙F*****)内,窃得拜戈手表、阿迪达斯单肩包、一次性医用口罩、韩币等物,共计价值2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白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 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价值2100余元,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颜
检察官助理:张月圆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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