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镇**西组。因涉嫌盗窃2015年8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贺某某家中闲玩,王某某以图财为目的,趁贺某某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贺某某存放在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和2300元现金盗走,经鉴证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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