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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蓝色三轮摩托车,在铜鼓县**中旁温泉沙场前的空地上,多次使用锄头盗窃温泉沙场堆放在空地上的电缆线,并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出售给铜鼓县温泉镇物流集散中心**废品收购站,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携带的锄头斩断一段长约6米、重36公斤的电缆线装入三轮摩托车,随后将该段电缆线运至**废品收购站出售,非法获利144元;

2.2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上述作案方法,盗窃几段长约3米、重99.5公斤的电缆线,非法获利398元;

3.2020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上述作案方法,盗窃几段长约3米、重130.5公斤的电缆线,非法获利522元;

4.2020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使用上述作案方法,盗窃重70公斤的电缆线,非法获利28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温泉沙场电缆线共计366公斤,非法获利1344元。经铜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65元。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电缆线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向铜鼓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06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鼓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关于电缆线的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证人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鼓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斌

检察官助理:朱俊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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