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绥中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5日10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农场院内,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刘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刘某甲存放于此的旧木方9.05吨、大小不规则模板6吨私自卖给刘某乙、张某某、孙某某三人,以抵偿欠款人民币7000元。
2015年8月5日10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农场院内,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刘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刘某甲存放于此的旧木方、旧指接木方共计28.7吨分两次卖给刘某丙,共获利13800元,所得脏款被其挥霍。
经鉴定及测算,被盗模板、旧木方、旧指接木方共计价值人民币70254元。
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宁官桥东侧海汇舞厅内抓获;涉案赃物旧木方、旧指接木方共计19.6吨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韩某某、刘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刘维玮
2016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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