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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八百元。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颐高商场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五星黑马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认定,被盗黑色五星黑马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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