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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3198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号2018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北廊坊市广阳区**小区盗窃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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