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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9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渤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渤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在大港油田采油**线路**号电线杆箱式变压器处采用盗接电缆手段,盗窃电力15120余度供自己经营的**塑料厂生产使用。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力价值人民币14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照片电缆、查封物证照片拔丝机;

2.户籍证明信、证明、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沙某某、闫某某、周某某、贾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

6.侦查实验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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