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坊*。2003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7月18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邑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联系方式: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益民路盗窃李**车内现金1400元,美金10元,红旗渠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95元;
2、2020年4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益民路盗窃王*现金800元,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200元 ;
3、2020年4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益民路盗窃裴**现金300元。
4、2020年4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秉礼路L设计酒店北胡同内路盗窃刘*金色龙启牌电动四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2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视频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