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在汤阴县**小区工地寝室,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醉酒休息时,使用陈某某手机分三次给自己微信账号转账52.1元,为自己缴纳手机话费200元,后将陈某某手机藏至小区工地附近欲占为己有。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7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证言;3、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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