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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赌博罪于1982年7月12日至1984年7月11日曾劳动教养2年,2013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四个月,于2013年2月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8日10时,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镇爱国社区前坪,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枣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变卖。(2)2016年8月5日早上7时许,王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镇**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没上锁遂骑走,到**路人。(3)2016年11月17日早上7时许,王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镇桥头公园前,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一辆红色的乖乖兔牌电动车撬开后骑走,到了八仙桥以700元变卖。(4)2016年12月5日早晨六点,王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镇爱国桥头菜场,发现被害人谭某某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没有锁,王某某于是将车骑到湘潭市**附近以800卖给路人。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车辆鉴定价格合计8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丹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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