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镇**村**桥头发现被害人孙某甲经营石碑的彩板房,其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将彩板房最南侧的窗户玻璃砸碎一块,钻进屋内实施盗窃,未偷到任何财物。经鉴定,彩板房被砸碎的玻璃价值13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镇**酒店楼下,用路边的石块将酒店西侧厨房的玻璃砸碎后钻进屋内实施盗窃,在员工宿舍内盗取枕头一个。经鉴定,**酒店被砸的玻璃价值为22元人民币,被盗的枕头价值为6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镇街里,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胡同内的黄色校车,其将未上锁的主驾驶车门拽开后钻进车内实施盗窃,在车内各个小抽屉和小空格里盗窃了30余元零钱。
4.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村**庙**屯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餐厅附近,发现餐厅北侧的铝合金窗户未上锁,于是钻进餐厅内实施盗窃,在餐厅小仓库内盗窃黑色Hasee神州牌优雅Q130B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笔记本电源适配器一个。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6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数额共96元人民币,被砸碎玻璃价值共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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