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现住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李某某租住民房,见室内无人便跳窗进入室内盗窃一袋大米。经鉴定,被盗大米价值人民币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结论书;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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