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路**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宿舍**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5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6月2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简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简某某支付宝借呗里的人民币14000元借出至简某某支付宝余额,后王某某再通过扫描其本人支付宝收款码的方式将14000元转到其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并占为己有,并删除简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借款信息、支付宝转账信息。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靖县**路**宿舍被抓获,并于当天退缴赃款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领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 黄一婵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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