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朝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朝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朝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朝威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区**号,利用被害人吕某某在二楼洗碗之际,通过其事先掌握的吕某某手机银行密码,将被害人吕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内(卡号62170033200********)的人民币180000元转到其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卡号62122614080********),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泉州市**区**酒吧停车场抓获被告人王朝威,从其处查扣“华为”手机一部。案发后,从被告人王朝威银行卡内查获剩余赃款人民币11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朝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朝威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朝威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朝威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8.电子数据:吕某某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朝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朝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朝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朝威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璜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朝威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证人证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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