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和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1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商区**栋**号店内偷走被害人季某某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976元。
2.2017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店内偷走曹某某一部金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3.2017年9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大街**号**口腔诊所内偷走被害人张某某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疗建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文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