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7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街道**自然村**号,2015年**月**日因盗窃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初,被告人王某某入职芜湖美团**店,被安排居住在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幢**单元**室(美团**店员工宿舍)。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趁宿舍内无人之机,将同宿舍同事王某放置在床头表盒内的一块“卡西欧”手表偷走并占为己有,后王某发现手表被盗向其询问时王某某表示并不知情。几天后,王某某用盗窃所得手表和自己的身份证在鸠江区万悦城“某某饭”老板马某某处抵押借款1500元。2019年10月30日,王某与美团同事韦某某、杨某三人在杨某的宿舍内就王某某借三人钱不还一事商量时,王某从韦某某处得知王某某曾欲向其抵押一块手表,但因该手表没有发票韦某某没有同意,并将拍有王某某带着手表的两张照片给王某看,王某发现王某某带的手表就是其丢失的手表。后杨某打电话给芜湖美团**店站长巫某,让其与王某某联系并协调王某某欠三人借款事宜,巫某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后,五人在杨某的宿舍内协商,王某问王某某是否拿了其手表,王某某先是否认,后在韦某某出示其带手表的照片后承认其盗窃手表的事实,并表示手表已被其抵押,无法归还。在巫某的调解下王某某出具了借条给王某,承诺用工资归还其借款2300元及手表款1200元。2019年11月中旬,王某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从芜湖美团**店离职,其离职后王某多次打电话与其联系,王某某均不予接听。用盗窃所得手表抵押的借款1500元被王某某用于个人消费。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从王某处盗窃所得手表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伍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芜价认字[2020]0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截图、借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韦某某、杨某、马某某、巫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国丽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773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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