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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湖南省衡阳市**区*****室。2019年4月8日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0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被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0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欲行盗窃,两人行至衡阳市**区**广场**百货门口地段时物色到作案目标张某某。许某某遂故意走到张某某前方丢下一卷零钱,王某某捡到钱后假意与张某某商量一起分钱并把张某某带至附近一楼房楼梯间。许某某尾随在后,许某某在楼梯间碰到张某某、王某某时称钱和黄金戒指掉了,怀疑是二人捡了。王某某表示自己身上没钱,张某某称自己也没拿,许某某便要求检查张某某手上的黄金戒指,许某某检查完后装作把戒指放到张某某的包里,实则趁张某某不备将戒指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拿到戒指后便谎称自己有事便下楼逃跑,紧接着许某某跟着下楼,张某某反应过来后在衡阳市**区**广场与群众一起将许某某抓获。张某某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56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许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其与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奇

检察官助理:方振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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