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执行逮捕,同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女儿乘车来到本市未央区徐家湾村口老凤祥金店,参加该店的以旧换新活动,服务员李某某拿出两条黄金项链让王某某挑选,又去招待其它客人,王某某乘服务员不注意,将其中的一条金项链藏于自己身上,然后又购买另外一条项链后迅速逃离现场。经查被盗项链售价3816元,服务员李某某以员工内部价2862元赔偿并报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被抓获,其亲属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5.扣押物品清单;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47458****。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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