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XXXX52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某村村三组,农民。曾因盗窃于2011年1月13日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阎良区前进路“七香门自助小火锅”餐馆门前,盗窃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ATX660山地自行车。经价格认定: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548.06元。王某某销赃得款后用于吸食毒品。
2.2020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阎良区胜利街中段秦农银行门前,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山地自行车。经价格认定: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王某某销赃得款后用于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阎良区腾飞商贸街,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XK820型山地自行车。经价格认定: 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4214.83元。王某某销赃得款后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截图;4.价格认定书及告知文书;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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