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放火罪,于1973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77年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伤害罪,于1980年12月22日被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0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11时许,跳墙进入海城市南台镇二道河村30号张某乙院内,后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张某乙一只金色英国长毛母猫盗走。2019年9月10日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英国长毛猫于2019年8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英国长毛猫已经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自首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猫证复印件、被盗英国长毛猫中文版介绍、重新鉴定申请及海城市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报告书、被盗现场院落及屋内情况照片、海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城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娜
    万远宾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