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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镇红旗**组**号**,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博达雅居B区**里**房;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2020年6月10日被灯塔市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灯塔市烟台街道繁荣街灯塔新村6号楼6单元楼下的美利达牌勇士300DS自行车盗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童某某被盗的黄绿色美利达牌勇士300DS自行车评估价格为750元。

2、2020年9月1日早, 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天福D区23号楼1单元楼道内的美利达牌挑战者300自行车盗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张某某的美利达牌挑战者300自行车评估价格为1420元。

3、2020年9月2日晚, 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灯塔市万宝桥街道红运家园A区8号楼3单元门前派克奇牌红黑色山地自行车盗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葛某某被盗的派克奇牌红黑色山地自行车评估价格为390元。

4、2020年9月16日早, 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那宝兰停放在灯塔市烟台街道生活区小区6号楼4单元楼道内的粉色梅花牌自行车盗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那某某的粉色梅花牌自行车评估价格为110元。

2020年9月17日8时许,经灯塔市公安局万宝桥公安派出所电话传唤,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2.被害人童某某、张某某、葛某某、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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