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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1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及一名男子(未确定身份)驾驶无牌长安面包车到广厦名都小区工地上,由其中一名男子到工地上用蛇皮袋装好扣件递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递给车上的谢某某,三人将十多袋扣件(约500多个,价值2500元)装好车后迅速离开现场,王某某在西湖北路和中山路口下车。由谢某某将所盗扣件卖掉。事后,谢某某分给王某某520元现金。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认罪认罚具结书;6.辨认、指认、勘验笔录;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累犯,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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