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号楼**单元**室,无职业。曾因强奸、抢劫罪于2011年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4日,在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一楼楼道内,盗窃一台电动轮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65元。案发后,追缴被盗物品返还失主。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在镇赉县**号楼**单元走廊处盗窃一台电动轮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5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中旬,在镇赉县**超市盗窃一袋红肠和一袋糖饼。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元。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中旬,在镇赉县**街**食品城盗窃一袋锅巴,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四次,总价值3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返清单,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2、证人证言: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汪某某、吕某某、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搜查、提取笔录、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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