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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路**园**栋**单元**号,无业。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3年5月份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上网通缉,2019年10月30日报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3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岗分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办案区,同年3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白聪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已起诉)在榆林市榆阳区城区内公交车上盗窃财物,其中王某某掩护,高某某采用刀片割兜、割包的方式作案。

1、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榆阳区15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某某甲上衣口袋内现金760元。

2、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榆阳区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内现金3700元。

3、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榆阳区15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崔某甲裤子口袋内现金1600元。

4、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榆阳区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白某乙上衣口袋内现金2400元。

5、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榆阳区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某某乙上衣口袋内现金1380元。

6、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榆阳区10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上衣口袋内现金1400元。

7、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榆阳区1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鱼道安上衣口袋内现金1400元。

8、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榆阳区13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崔某乙随身携带的包内装的华为mate20x手机一部,该手机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为3221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扒窃8次,共计金额14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雷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视频监控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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