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村**组**号,农民。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在本市三官庙村21号。2015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因缺钱产生盗窃恶念,遂用自己租住房的一串钥匙打开对门租客郭某某的门锁,入室后盗走写字台抽屉内人民币两元,恰逢郭回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提取笔录;
5、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郭雪萍
2015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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