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青田县鹤城街道**路**号***室被害人林某某家中,进入室内后盗走客厅沙发上女式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百元人民币九张、黑色帽子一顶、黑色口罩一个、工商银行卡一张、OPPO手机一部、扣押决定书;
2书证:户籍资料、(2003)瑞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币冠字号截图照片、一百元人民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被害人交易流水及取钱时的冠字号流水、调取被告人的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被告人存钱时冠字号流水;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搜查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治安监控截图、fun.放咖啡酒吧监控、光盘制作说明、存款监控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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