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门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爱玛牌黑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