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甘肃省高台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石某某聊天期间为石某某注册淘宝账号并设置密码。在得知石某某淘宝账号密码后,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至23日登录石某某支付宝账号(账号密码与淘宝相同)先后四次盗刷支付宝花呗额度3043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亲属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瑜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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