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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山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住鹤壁市山城区**区**号楼**单元**号**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1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乡**村一泵房盗割电缆,获电缆铜线10斤。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150元。

2.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工地一泵房盗割电缆,获电缆铜线16斤。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240元。

3.201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8**村一泵房处盗割电缆,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743元。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一泵房处盗割电缆,。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144元。

5.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村光伏发电站,盗割电缆180米。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18490元。

6.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光伏发电站,盗割电缆196米。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19923元。

7.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光伏发电站,破坏光伏发电站围栏并进入,盗割电缆70米。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4855元。

8.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光伏发电站,破坏光伏发电站围栏并进入,盗割电缆80米。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5548元。

9.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光伏发电站,破坏光伏发电站围栏并进入,盗割电缆20米。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3515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鹤壁市鹤山区**乡**光伏发电站附近的路上被侦查人员抓获,其作案时使用的摩托车、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均被侦查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户籍证明、被盗证明、损失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盗割电缆,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幅度内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 辉

王 琼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07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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