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市**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居住在抚远市**乡**村**屯的被告人王某某,见邻居被害人冯某某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红色东方红一拖牌收割机多年无人看管,产生了将收割机变卖换取钱财之念,便通过电话联系到收购旧收割机的张某某,约定好次日见面交易。2019年9月19日早上,张某某同其朋友刘某某驾车到海岛屯与王某某见面,并商定好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收购旧收割机,随后付给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之后,收割机被张某某雇车运到抚远市寒葱沟镇“国英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卖掉。经抚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红色东方红一拖牌收割机价值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对被害人冯某某给予了全额退赔。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在抚远市海青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抚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抚远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君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抚远市**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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