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号,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7月23日犯盗窃罪被邢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判处劳教一年;2015年1月8日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10日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1月16日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转逮捕,2020年10月20日移交至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现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0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北京市怀柔区**路**酒店门前停车场,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码为:鲁F2****)的车窗玻璃砸坏,盗得车内现金700元; 后王某某窜至北京市怀柔区**路**号楼北侧,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号为:京QN****)浅蓝色的大众途锐客车的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财物;王某某又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居地上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为:晋DC****)、郭某某的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为:蒙AY****)的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财物;又窜至北京市怀柔区**街,将被害人解某某的黑色三菱客车(车牌号为:冀R6****)、郝某某的白色奔驰轿车(车牌号为:京N0****)车窗玻璃砸坏,未盗窃到财物。
2、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冀州区卓悦酒店门前,将被害人白某某的白色名爵轿车(车牌号为:鲁P5****)车窗玻璃砸坏,盗得现金4500元和一块男士阿玛尼牌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巧玲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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