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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乡**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中旬,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探探”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程某某,成了男女朋友。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来三亚找程某某,二人入住三亚市**酒店**房。2020年3月9日2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程某某睡觉之机,利用之前掌握的程某某的手机支付密码,从程某某的“借呗”平台上借款180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并把程某某手机上借款、转账信息删除。2020年4月初,程某某发现王某某从其“花呗”盗出人民币18000元后,质问王某某,最后二人达成还款协议,由王某某每月向程某某退还人民币500元。王某某还了一笔人民币500元后,再无还款意向。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破案后,剩余被盗赃款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犯罪记录查询、欠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昱

                                               检察官助理: 海世英

                              书  记  员: 何凡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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