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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2015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南区**号**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置于房间内价值人民币54.5元的面膜一盒、零食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盗上述财物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被盗面膜照片、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等予以佐证。

2、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王某某暂住处扣押到被盗面膜一盒,并已发还被害人曹某某。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证据持有人陆某某处调取到现场监控光盘一张。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从被害人曹某某处调取到涉案现场卧室内监控录像一张。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的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宏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四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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