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某,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053********,**族,**文化,退休,住本市常德路**号**层**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本市**路**弄购物中心**层“盒马鲜生”超市,通过先购买一部分商品自助结账,再将从超市中拿到的未付款商品和已付款商品放置在小推车内带离现场的方式,盗窃店内五花肉、牛奶、土司面包、牛腱肉、牛排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会员优惠价)。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路**弄购物中心**层“盒马鲜生”超市,将商品藏于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了牛奶等商品。
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泰国红毛丹等商品。
3.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牛奶等商品。
4.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 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牛奶等商品。
5.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牛奶等物品。
6.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牛奶等物品。
7.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牛奶等物品。
8.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牛奶等物品。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路**弄购物中心**层“盒马鲜生”超市内实施盗窃被超市员工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单位“盒马鲜生”超市的员工,2020年8月25日,其通过查看监控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至8月25日期间,多次在“盒马鲜生”盗窃冰鲜排骨、菠萝等物品,共计盗窃8次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3.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订单详情、情况说明及会员卡复印件,证明被盗商品的数量和金额。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物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实施盗窃的地点。
6.收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盒马鲜生”超市全部损失的事实。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7月7日至8月25日期间,其多次本市**路**弄购物中心**层“盒马鲜生”超市,通过先购买一部分商品自助结账,再将从超市中拿到的未付款商品和已付款商品放置在小推车内带离现场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洁
检察官助理 侯璎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76488****。辩护人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刘丹,电话:1851660****。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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