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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乡**村**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暂住在本区**镇**路**号**室,该号203室系被害人陈某某的暂住处。2019年8月和12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住处,先后窃得床头柜抽屉内的老凤祥千足金戒指、老凤祥足金戒指各一枚。被告人王某某将窃得的老凤祥千足金戒指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将老凤祥足金戒指藏匿于其住处沙发内。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戒指共计价值人民币4,132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20年4月19日22时30分发现住处被盗两枚金戒指等情况。

2.证人方某某、聂某某的证言,收购金戒指的登记便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和其丈夫方某某一起,将一枚男式金戒指卖给德咪黄金回收店的聂某某,得款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的照片,证实被盗的本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701号203室现场地址、方位、概况等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的一枚金戒指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被盗金戒指标牌照片、杨紫君收到赔偿款的收条。证实被盗金戒指一枚扣押在案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人民币3,072元等情况。

5.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老凤祥千足金戒指的鉴定价值人民币2,663元;老凤祥足金戒指鉴定价值人民币1,46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132元。

6.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户籍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在户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沛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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