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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同赵某甲、“老虎”、“恋子”等人在山左口乡多次盗窃他人公鸡,涉案价值共计5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同赵某甲、“老虎”驾驶浙B2****号牌黑色丰田轿车到**乡**村赵某乙家门前,盗窃赵某乙家草公鸡一只,经价格认定,该公鸡价值135元人民币。

2.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B2****号牌黑色丰田轿车至山左口乡黑埠水厂东侧转弯处,盗窃桑某某家草公鸡一只,经价格认定,该公鸡价值120元人民币。

3.2019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同“老虎”驾驶浙B2****号牌黑色丰田轿车至**乡**村赵某乙家门前,盗窃赵某乙家草公鸡一只,经价格认定,该公鸡价值135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王某某同赵某甲、“恋子”驾驶浙B2****号牌黑色丰田轿车至**乡**村赵某乙家门前,盗窃赵某乙家草公鸡一只,经价格认定,该公鸡价值15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2020年4月16日退赃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同案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认定中心**认刑**号价格认定意见;

6.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1030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6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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