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到东莞市凤岗镇**村**巷**号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利某某(30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鸿禧牌,价值约600元人民币)的车锁撬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8月8日1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一名外号叫“帅哥”的男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凤岗镇**村**巷**号院内,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郭某某(28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加州豹牌,价值约979元人民币)的车锁撬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1日0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帅哥”窜到东莞市凤岗镇**村**巷**号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某(31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不详,价值约600元人民币)的车锁撬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0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帅哥”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窜到东莞市凤岗镇**村**路**巷**号,由王某某进入院内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骆某某(29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雅迪牌,价值约800元人民币)的车锁撬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车辆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骆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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