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镇**路**巷**号二楼车间做临时工时,将被害人龙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不详)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未起回。2019年7月3日,王某某因此次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二、2020年9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镇**社区**牌坊附近的美宜佳便利店门口,趁被害人Abraham乐某某熟睡之机,将Abraham乐某某的VIVO牌手机1部(约价值933元)扒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未起回。
三、2020年10月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镇**酒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周穆某放在汽车车尾凳子上的燕窝等物品(价值不详)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未起回。
2020年10月3日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社区万达广场东北角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龙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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